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90號上 訴 人 林黃秀華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被 上訴人 林徐山坪上開兩造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9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21萬4,028元。
林徐山坪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60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136元。
林黃秀華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13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
林徐山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2,60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5萬3,136元。
林徐山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609元。
林徐山坪於106年8月25日在原審起訴,訴之聲明:㈠林黃秀華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小段54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徐山坪。㈡林黃秀華應將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被證27至31之原始文件正本返還予林徐山坪。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林徐山坪於106年9月22日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近期相類似房屋交易資料、信義房屋區段行情價格約2,200萬元、星展銀行2,917萬元,因系爭房地為62平方公尺之2層樓加強磚造建物,完成日期為69年,房屋本身幾已無殘餘價值,依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萬1,194元計算,土地總價2,921萬4,028元,與星展銀行估價接近,故採用價格較高之土地公告現值為依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林徐山坪書狀、附件及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1第97至102頁),林徐山坪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21萬4,028元;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文件部分,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且無交易價額以資衡量,應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裁判意旨參照),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3,086萬4,028元(計算式:29,214,028+1,650,000 =3,086萬4,0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3,656元。林徐山坪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萬3,656元,然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萬1,047元(收據見原審卷1第1頁、第9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3萬2,609元未據繳納,應於5日內補繳。
林徐山坪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3,136元。
第一審判決為林徐山坪敗訴之判決,林徐山坪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林徐山坪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林黃秀華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徐山坪(第一審判決駁回林徐山坪逾上開請求部分,未據林徐山坪聲明不服,非屬第二審審理範圍)。林徐山坪請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21萬4,028元,業據前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3,704元,故林徐山坪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萬3,704元,林徐山坪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萬0,568元(收據見本院卷第7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5萬3,136元未據繳納,應於5日內補繳。
林黃秀華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5萬3,136元。
本院第二審判決:㈠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林黃秀華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林徐山坪,林黃秀華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林徐山坪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或發回本院。林徐山坪請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21萬4,028元,業據前述,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萬3,704元,故林黃秀華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0萬3,704元,林黃秀華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5萬0,568元,尚欠第三審裁判費5萬3,136元未據繳納,應於5日內補繳。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