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15號上 訴 人 香波皇家城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錫永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被 上訴人 李詩鈴
鴻富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健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再審之訴事件,聲明人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羅錫永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翠軒,於107年8月31日變更為羅
錫永,有上訴人第12屆107年8月份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各專職委員推選會議記錄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7 至253頁)。羅錫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1至242頁),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