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3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訴訟代理人 姚皓中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臺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複 代 理人 張立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顧問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其於108年2月1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釋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擔書之情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