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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447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被 上訴人 洪秀月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複 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變更為張振芳,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9至83頁),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7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0號地上權登記事件,是否撤銷更正登記處分回復存續期間之原登記為據(見本院卷一第509頁,卷二第5、47至49頁),故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已於111年2月10日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6號判決、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二第97至104、119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