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56號上 訴 人 陳怡之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威信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複 代理人 吳旻靜律師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健宏訴訟代理人 賴立尉
吳秀貞簡吟軒
參 加 人 楊莎蓁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璧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556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為判決之法官「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