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72 號、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59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就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59號案件資料有查閱並予以抄錄、影印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情,已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及證明書為證;且本件當事人均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分見本院卷第59至64、99、111頁),核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