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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添旺

孫國宗姜永和林世銘張黎郁楊光裕林明洲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正三

(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兼 訴 訟代 理 人 侯水深律師

(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複 代理 人 張簡映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