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藍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添旺
孫國宗姜永和林世銘張黎郁楊光裕林明洲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正三
(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兼 訴 訟代 理 人 侯水深律師
(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複 代理 人 張簡映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