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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孫德逵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被 上訴人 昆虹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昭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帳目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裁判案由:請求結算帳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