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90號上 訴 人 蔡鎮宇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朱日銓律師被上訴人 林敏雄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林樹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偉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