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上 訴 人 黃登慶
黃登運黃登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傅金圳律師上 訴 人 屠曉玲(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
屠曉芳(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楊惠雯(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徐大維
許舒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黃登煌並應陳明或更正上訴聲明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之土地範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