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上 訴 人 屠曉玲(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

屠曉芳(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楊惠雯(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31-35 頁),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