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上 訴 人 屠曉玲(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
屠曉芳(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楊惠雯(屠良攀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徐大維
許舒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規定至明。
二、經查,上訴人屠曉玲、屠曉芳、楊惠雯(下合稱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31-35頁),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於108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463頁之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依職權公示送達並公告(見本院卷第469頁之公示送達證書),惟迄今仍未據補正,有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505-509頁)。則上訴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既不具體明確,應屬不合上訴程式,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