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747號上 訴 人 沈雲來上 訴 人 魏沈双妹被 上訴 人 沈添來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戴文進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兆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沈雲來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另案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中,關於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屬之先決問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97至98頁)。茲因另案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23至225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