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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49號上 訴 人 陳立偉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佘遠霆律師被上訴人 林美伶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游雅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