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49號上 訴 人 陳立偉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佘遠霆律師被上訴人 林美伶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游雅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