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782號上 訴 人 黃慶國訴訟代理人 陳孟嬋律師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法定代理人 黃種智訴訟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複 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上訴人能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係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58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關於被上訴人對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是否存在為據,故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另案訴訟已於109年10月15日確定,有另案訴訟裁定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㈡398至400頁),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何君豪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