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17號上 訴 人 趙家駿
趙智偉趙翊凱趙福來趙成家趙振榮趙進發趙進國趙有益趙阿川趙 群趙文祥趙合春趙明煌趙聰田趙昭明趙麗華趙月妙趙素銀趙春惠趙庭足趙月杏趙淑美趙政雄趙彥維趙忠義趙志偉趙立庭(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趙世圻(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趙峻平(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趙春來趙春風趙榮標趙朝枝趙冠錡趙阿王趙木生趙木長趙于萱趙健廷趙韋婷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上 訴 人 趙義雄
趙文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上訴人 趙輝吉
趙金永趙有杉趙國基趙保成趙玉桃趙承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為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意旨,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趙春益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下稱趙立庭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據,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趙立庭等3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