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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04號上 訴 人 呂坤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歡樂行星電子遊戲場業即張福仁等9人間給付紅利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81條準用於第三審程序。

次按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8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是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萬782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4日送達,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9年1月20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