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06號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訴訟代理人 黃裕文
蔡欣宛劉逢良陳怡先莊國明律師侯雪芬律師柳慧謙律師被 上訴 人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訴訟代理人 石興亞
蔡其智李家慶律師梅芳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