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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5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吳子毅律師被上訴人 高慶年

高慶隆李久恒高慶源高慶堯高肇濃高芳卿范姜炳煌黃光大李才華張慈倫張順雄盧雪玉鄭淑芬劉長達張寶玉陳秋香游堂文杜瑞貝陳曉瑾陳金來陳美珠黃得禎黃得嘉張寶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複 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被 上訴人 蔡長祐

沈秉輝林冠州陳美華潘傳建郭正典江晨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複 代理人 林虹如被上訴人 王寶元

郭國榮廖明正陳美娟葉榮顯郭許寶蓮林寶焉謝淑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分別將如原判決附表

一至五所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三小段686、686-4、686-5、686-6、686-7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塗銷;備位請求原審共同被告楊義雄、楊勝雄、楊照明、楊美蝶及楊美蓉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6,362萬7,

948 元本息。上訴人先位請求塗銷原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其中屬於同一所有權應有部分塗銷登記之訴訟目的同一,應僅計算該部分之應有部分面積,亦即先位聲明係請求系爭土地如附表六至十所示現登記為所有權人部分之應有部分均予塗銷,依上訴人起訴時之系爭土地10

6 年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一第158-189頁),原審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億8,041萬6,932元,【計算式:(686地號:91萬7,915元×2,465㎡×4108/104680=8,879萬4,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

686 -4地號:101萬4,432元×6,462㎡×1027 /26170=2億5, 725萬0,730元)+(686-5地號:110萬5,000元×11㎡×

102 7/26170=47萬7,004元)+(686-6地號:100萬9,000元×3 09㎡×1027/26170=1,223萬5,349元)+(686-7地號:100萬9,000元×547㎡×1027/ 26170=2,165萬9,340元)=3億8,041萬6,932 元。】,是原審先位與備位請求,係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億8,041萬6,932 元定之,本件應徵一審裁判費305萬1,234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87萬5,443元(見原審卷一第1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5,791元。

㈡原審就上訴人先位之訴部分判決駁回其訴,並就備位之訴,

以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就先位請求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億8,041萬6,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萬6,85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431萬3,164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萬3,687元(見本院卷第37頁)。

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附表六: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465㎡)┌──┬──────┬───────┐│編號│登記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1 │廖明正 │150/0000000 │├──┼──────┼───────┤│ 2 │范姜炳煌 │1903/523400 │├──┼──────┼───────┤│ 3 │蔡長祐 │280/104680 │├──┼──────┼───────┤│ 4 │李久恒 │937/0000000 │├──┼──────┼───────┤│ 5 │沈秉輝 │1874/0000000 │├──┼──────┼───────┤│ 6 │李才華 │3162/0000000 │├──┼──────┼───────┤│ 7 │林冠州 │1406/0000000 │├──┼──────┼───────┤│ 8 │陳美娟 │7963/0000000 │├──┼──────┼───────┤│ 9 │陳美華 │11472/0000000 │├──┼──────┼───────┤│ 10 │葉榮顯 │1171/0000000 │├──┼──────┼───────┤│ 11 │鄭淑芬 │2342/0000000 │├──┼──────┼───────┤│ 12 │劉長達 │4684/0000000 │├──┼──────┼───────┤│ 13 │陳金來 │3542/0000000 │├──┼──────┼───────┤│ 14 │謝淑芬 │2342/0000000 │├──┼──────┼───────┤│ 15 │陳美珠 │2342/0000000 │├──┼──────┼───────┤│ 16 │郭正典 │14918/0000000 │├──┼──────┼───────┤│ 17 │江晨恩 │2881/0000000 │├──┼──────┼───────┤│ 18 │張寶鶯 │1903/523400 │├──┼──────┼───────┤│ │總計 │4063/104680 │└──┴──────┴───────┘附表七: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6,462㎡)┌──┬──────┬───────┐│編號│登記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1 │廖明正 │150/0000000 │├──┼──────┼───────┤│ 2 │蔡長祐 │280/104680 │├──┼──────┼───────┤│ 3 │李久恒 │937/0000000 │├──┼──────┼───────┤│ 4 │沈秉輝 │1874/0000000 │├──┼──────┼───────┤│ 5 │李才華 │3162/0000000 │├──┼──────┼───────┤│ 6 │林冠州 │1406/0000000 │├──┼──────┼───────┤│ 7 │陳美娟 │7963/0000000 │├──┼──────┼───────┤│ 8 │陳美華 │29271/0000000 │├──┼──────┼───────┤│ 9 │葉榮顯 │1171/0000000 │├──┼──────┼───────┤│ 10 │鄭淑芬 │2342/0000000 │├──┼──────┼───────┤│ 11 │劉長達 │4684/0000000 │├──┼──────┼───────┤│ 12 │游堂文 │2811/0000000 │├──┼──────┼───────┤│ 13 │杜瑞貝 │3045/0000000 │├──┼──────┼───────┤│ 14 │陳金來 │3542/0000000 │├──┼──────┼───────┤│ 15 │謝淑芬 │2342/0000000 │├──┼──────┼───────┤│ 16 │陳美珠 │2342/0000000 │├──┼──────┼───────┤│ 17 │黃得禎 │4684/0000000 │├──┼──────┼───────┤│ 18 │黃得嘉 │4684/0000000 │├──┼──────┼───────┤│ │總計 │1027/26170 │└──┴──────┴───────┘附表八: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1㎡)┌──┬──────┬───────┐│編號│登記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1 │廖明正 │150/0000000 │├──┼──────┼───────┤│ 2 │蔡長祐 │280/104680 │├──┼──────┼───────┤│ 3 │李久恒 │937/0000000 │├──┼──────┼───────┤│ 4 │沈秉輝 │1874/0000000 │├──┼──────┼───────┤│ 5 │李才華 │3162/0000000 │├──┼──────┼───────┤│ 6 │林冠州 │1406/0000000 │├──┼──────┼───────┤│ 7 │陳美娟 │7963/0000000 │├──┼──────┼───────┤│ 8 │葉榮顯 │1171/0000000 │├──┼──────┼───────┤│ 9 │鄭淑芬 │2342/0000000 │├──┼──────┼───────┤│ 10 │劉長達 │4684/0000000 │├──┼──────┼───────┤│ 11 │陳金來 │3542/0000000 │├──┼──────┼───────┤│ 12 │謝淑芬 │2342/0000000 │├──┼──────┼───────┤│ 13 │陳美珠 │2342/0000000 │├──┼──────┼───────┤│ 14 │江晨恩 │29271/0000000 │├──┼──────┼───────┤│ 15 │范姜炳煌 │1903/523400 │├──┼──────┼───────┤│ 16 │張寶鶯 │1903/523400 │├──┼──────┼───────┤│ │總計 │1027/26170 │└──┴──────┴───────┘附表九: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309㎡)┌──┬──────┬───────┐│編號│登記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1 │廖明正 │150/0000000 │├──┼──────┼───────┤│ 2 │蔡長祐 │280/104680 │├──┼──────┼───────┤│ 3 │李久恒 │937/0000000 │├──┼──────┼───────┤│ 4 │沈秉輝 │1874/0000000 │├──┼──────┼───────┤│ 5 │李才華 │3162/0000000 │├──┼──────┼───────┤│ 6 │林冠州 │1406/0000000 │├──┼──────┼───────┤│ 7 │陳美娟 │7963/0000000 │├──┼──────┼───────┤│ 8 │葉榮顯 │1171/0000000 │├──┼──────┼───────┤│ 9 │鄭淑芬 │2342/0000000 │├──┼──────┼───────┤│ 10 │劉長達 │4684/0000000 │├──┼──────┼───────┤│ 11 │陳金來 │3542/0000000 │├──┼──────┼───────┤│ 12 │謝淑芬 │2342/0000000 │├──┼──────┼───────┤│ 13 │陳美珠 │2342/0000000 │├──┼──────┼───────┤│ 14 │江晨恩 │29271/0000000 │├──┼──────┼───────┤│ 15 │范姜炳煌 │1903/523400 │├──┼──────┼───────┤│ 16 │張寶鶯 │1903/523400 │├──┼──────┼───────┤│ │總計 │1027/26170 │└──┴──────┴───────┘附表十: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547㎡)┌──┬──────┬───────┐│編號│登記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1 │廖明正 │150/0000000 │├──┼──────┼───────┤│ 2 │蔡長祐 │280/104680 │├──┼──────┼───────┤│ 3 │李久恒 │937/0000000 │├──┼──────┼───────┤│ 4 │沈秉輝 │1874/0000000 │├──┼──────┼───────┤│ 5 │李才華 │3162/0000000 │├──┼──────┼───────┤│ 6 │林冠州 │1406/0000000 │├──┼──────┼───────┤│ 7 │陳美娟 │7963/0000000 │├──┼──────┼───────┤│ 8 │葉榮顯 │1171/0000000 │├──┼──────┼───────┤│ 9 │鄭淑芬 │2342/0000000 │├──┼──────┼───────┤│ 10 │劉長達 │4684/0000000 │├──┼──────┼───────┤│ 11 │陳金來 │3542/0000000 │├──┼──────┼───────┤│ 12 │謝淑芬 │2342/0000000 │├──┼──────┼───────┤│ 13 │陳美珠 │2342/0000000 │├──┼──────┼───────┤│ 14 │江晨恩 │29271/0000000 │├──┼──────┼───────┤│ 15 │范姜炳煌 │1903/523400 │├──┼──────┼───────┤│ 16 │張寶鶯 │1903/523400 │├──┼──────┼───────┤│ │總計 │1027/26170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