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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5號上 訴 人 陳美娟

陳美珠謝淑芬李久恒高慶年高慶隆高慶源高慶堯高芳卿黃光大張慈倫張順雄樓張寶玉陳秋香陳曉瑾高肇濃盧雪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8 月15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93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9萬6,588元【計算式:(686地號:91萬7,915元×2,465㎡×13584 /0000000=1,468萬9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686-4地號:101萬4,432元×6,462㎡×13584/0000000=4,253萬2,789元)+(686-5地號:110萬5,000元×11㎡×13584/0000000=7萬8,866元)+(686-6地號:100萬9,000元×309㎡×13584/0000000=202萬2,943元)+(686-7地號:100萬9,000元×547㎡×13584/0000000=358萬1,067元)=6,289萬6,58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4萬8,280元,上訴人僅繳納14萬1,684元,尚應補繳70萬6,59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