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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基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樹香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即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80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廢棄。㈡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627萬339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7萬3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4,758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有9萬3,75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