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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勞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葉建廷律師蔡青育律師被 上訴 人 蔡錫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瑞隆為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克銘,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變更為陳瑞隆,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自應由陳瑞隆為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返還退休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