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張李阿免
李玉枝楊李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被 上訴 人 李明來
李志添劉麗秋李佳霖李品慧李林素琴李俊龍李珮瑄李佩珍李敏慈李佳青李林連蕋李建和李建宏李錦惠李晏伶(原名李燕玲)李猜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楊詠誼律師張麗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馮呅、李尚慶、李勝峰、李耀昇為被上訴人李明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依同一法理,其承受訴訟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7年6月12日判決,被上訴人李明士於同年5月19日死亡,李馮呅、李尚慶、李勝峰、李耀昇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李明士除戶、現戶全戶)等可稽。故而,李馮呅、李尚慶、李勝峰、李耀昇於107年6月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