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張李阿免
李 玉 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上 訴 人 楊 文 棋(即楊李雪之承受訴訟人)
楊 文 雄(即楊李雪之承受訴訟人)
楊 學 洋(即楊李雪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添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971萬2,537元,應徵第一、
二、三審裁判費104萬3,844元、156萬5,766元、156萬5,76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61萬5,064元、15萬2,772元、15萬2,772元,尚欠42萬8,780元、141萬2,994元及141萬2,994元(見原審補字卷第9頁、本院卷第9頁、第650-4頁),合計應補繳325萬4,768元,並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4號卷〔下稱最高法院卷〕第47頁至第51頁;上訴人楊李雪於107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楊學洋、楊文雄及楊文棋〔下稱楊學洋等3人〕於108年12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上開裁定於109年4月15日、同年月27日分別送達於楊學洋等3人〔見本院卷687頁至第691頁〕)。上訴人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14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20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於同年2月27日送達上訴人(見最高法院卷第107頁),乃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3頁至第685頁、第695頁至第697頁),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