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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家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饒美蘭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