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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金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吳郁亭

吳秉遠兼 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被 上 訴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訴訟代理人 杜玉芬

林明興陳佩焜劉士雯賴盛星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蔡育英律師

參 加 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豐松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複 代 理人 吳陵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六行中關於「於年2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6年2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