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聲 請 人 盧昆祥即上訴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本件聲請人泛言判決所載「終身壽險解釋非系爭保險契約引用保險法第54條第一、第二解釋不同」等語,認為財務規劃接近話術,顯有錯誤,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惟查,本院前揭判決,係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判斷,且於判決書中已詳述理由依據,即非屬於誤寫、誤算,不得裁定更正之。是項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