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上字第33號上訴人即附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棠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上 訴 人 優品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耀洲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吳宜平律師被上訴人即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蘇奕彰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提出於民國100年間請求給付保險金350萬元之往來函文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