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王江鎮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麗芬等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判決(108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保單名稱及險種/保單號碼欄「添福萬能終身壽險Z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添富萬能終身壽險Z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