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楷楨被 上訴人 楊○煌
劉○芳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訴訟代理人 樊成華
李宗翰王心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 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楊○煌、劉○芳部分,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於本院追加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平法)第27條、第29條請求,就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國小)部分,於原審依國家賠償法第 2條之規定請求,於本院追加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8條、性平法第27條至第29條請求,核其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係本於兩造間關於楊○煌、劉○芳之子楊○轉班事宜所衍生爭執,基礎事實同一,應准其追加。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楊○導師,楊○煌、劉○芳以楊○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之籠統理由申請調班,使用通訊軟體Line上班級家長群組(下稱班級家長群組)散播此事,並故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向教務主任反映:伊不接電話、不換座位、未經調查即稱楊○惡意傷人等不實情事,及於107年1月17日召開之 106學年度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下稱系爭調班會議)為附表所示之不實陳述,侵害伊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害及伊健康、工作、生命、財產、家庭生活權益並違反性平法。裕民國小則與楊○煌、劉○芳合謀,為誣陷伊教學不利、不適任,先指派人員入班輔導,由輔導主任於 107年1月9日告知伊,家長希望伊勿對楊○提及轉班之事,又逕自召開系爭調班會議,於會議中無法律依據即任令楊○煌、劉○芳到場陳述,復未將伊函文資料印發予會議委員,而在會議程序存有重大瑕疵情況下,以楊○調班的一切責任需由伊負擔為由,同意楊○轉班,並蒐集、處理、利用伊針對調班提出之資料,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下稱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下稱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第 6點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之規定,並違反契約約定。爰依民法第184條、195條、性平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個資法第28條之規定,求為命:㈠楊○煌、劉○芬各給付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㈡裕民國小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楊○煌、劉○芳則以:楊○原為上訴人班級之學生,然上訴人平常似對楊○有針對性行為,致楊○有情緒低落及適應不良,在與上訴人溝通未果,無法改變現況下,遂向裕民國小提出調班申請。伊雖曾向教務主任反映,但不知教務主任如何向上訴人陳述,且伊認上訴人應調查清楚其所稱之惡意傷人事件,並以電話聯絡家長。伊係綜合楊○或其他家長陳述而於系爭轉調班會議為陳述,希冀委員會調查及商議,委員會之調查、決策伊無權干涉,伊亦尊重校方裁決,無毀謗、公然侮辱之意圖,伊未與裕民國小勾串,亦無違反性平法之行為。況伊為本案重要關係人,有權於系爭調班會議中陳述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裕民國小則以: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向伊申請楊○調班,並於調班申請書中表示孩子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伊遂依據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及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於107年1月17日召開系爭調班會議討論調班事宜,並於會議中讓楊○煌、劉○芳與上訴人同時陳述楊○在班級中的學習及適應狀況,亦讓入班觀察之行政同仁說明楊○的上課情形,經共同討論且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委員決議同意楊○轉班,是楊○轉班作業過程乃係全權依法行政。上訴人雖為楊○之導師,惟並非受相關措施(轉班)之直接相對人,且裕民國小對上訴人所為之通知(轉班通知單),至多僅為觀念通知,並非直接對上訴人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行政處分(或措施),上訴人權利義務亦無任何之侵害或減損。系爭調班會議同意楊○轉班,非針對上訴人個人,是上訴人認遭侵權均屬其主觀想像與臆測,亦無違反個資法之行為,上訴人請求賠償為無所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楊○煌、劉○芬各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裕民小學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為裕民國小之專任教師,擔任導師之職務,自80年間裕民國小創校時即任職迄今,目前仍在職中;楊○煌、劉○芳為就讀裕民國小學生楊○之父母,楊○原就讀0年0班,經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7日召開系爭調班會議決議其轉班至 0年0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90-192頁),堪信為真實。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刻意以不實言論、違法行為,誣陷、指摘伊教學不力、不適任,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性平法第27條、第29條、國家賠償法第 2條及個資法第28條為損害賠償,均為被上訴人否認,分以前詞置辯。茲就上訴人主張有無理由,審酌如下:
㈠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性平法之規定,主張楊○煌、劉○芳各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為無所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但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並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應以現代社會一般人之評價標準,客觀判斷之。另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主張楊○煌、劉○芳以調班申請書不實陳稱楊○適應
不良,壓力過大,侵害其名譽、信用及健康等語,為楊○煌、劉○芳否認。查裕民國小於 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指派輔導教師介入關懷輔導楊○,輔導記錄記載:「晤談歷程…⑵輔師到班上接個案,導師在講台上指正個案沒有到輔導室晤談近 5分鐘之久,個案出來後,臉色難看,兩手不斷搓揉,進晤談室後,不斷搓手及拉袖子,顯的相當恐懼害怕。⑶輔師同理案主的焦慮及害怕,反映在教室被導師責罵的感受,敘述來談關心的目的及保密原則,減少個案的防備及憂心,近20分鐘後,個案不再搓手可以講話,個案才稍微放鬆。⑷個案自述班上的情況,自己跟老師相處的情況,希望可以轉班。⑸輔師提及有可能進班觀察以了解案主在班級中師生互動等情境的感受,案主表示擔憂,輔師與案主同理並澄清焦慮後,案主沒有拒絕入班」、「輔導介入:與個案建立關係並予以關懷,傾聽個案對於導師總總負向感受。⑴評估案主面對老師的指正是有情緒的。⑵在案主的主觀詮釋中,班級裡師生互動狀況讓案主有轉班的念頭。」等語(見限閱卷),可見楊○與上訴人互動過程中,確實有情緒緊張及適應不良之情形,楊○煌、劉○芳以楊○在0年0班適應不良、壓力過大為由申請調班,並非子虛,且此乃其行使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規定所賦予之權利(詳後述㈡⒈),難認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或健康之情。上訴人雖主張楊○無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之情,其亦未因此被移送考績委員會懲處,但楊○是否適應不良,應以其情形觀之,其確有此情,業如前述,且上訴人是否被移送考績委員會與楊○是否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之情別無必然關係,此一主張,為無足取。
⒊上訴人又主張楊○煌、劉○芳於106年11月14日以聯絡簿及
簡訊通知其要到校瞭解聯絡簿記載楊○惡意傷人一事,並向教務主任陳述其不接電話、不換座位,未經調查即稱楊○惡意打傷人等語,惡意毀謗其名譽、信用等語,楊○煌、劉○芳抗辯上訴人與教務主任對談之內容伊無從得知,且伊係認為上訴人不應未查明楊○犯錯源由,直接在聯絡簿上記載其惡意傷人,亦未立即通報校方及家長等語。查依上訴人所陳:「楊生父母先以聯絡簿及簡訊提到要到校瞭解聯絡簿所惡意傷人之事」等語(見原審卷第10頁),可知其確實有在聯絡簿記載楊○惡意傷人一詞,且楊○煌、劉○芳曾以簡訊告知上訴人欲到校瞭解,參諸父母發現聯絡簿有此等記載,而因不在場對「惡意」與否有疑時,常先撥打電話與老師確認實際情形,俾利輔導子女,無法取得聯繫方以簡訊通知老師到校瞭解一事,楊○煌、劉○芳前述反應難謂非屬真實,至上訴人是否使同學更換座位,則與上訴人之名譽、信用無涉,上開主張,不足為採。
⒋上訴人再主張楊○煌、劉○芳於班級家長群組傳送楊○適應
不良、壓力過大之訊息,使其倍感羞辱,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然楊○確有適應不良、壓力過大之情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縱楊○煌、劉○芳確曾為此等表示,此亦屬事實之陳述,而非可認係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之行為。
⒌上訴人另主張楊○煌、劉○芳於系爭調班會議為附表所示之
不實陳述,侵害伊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害及伊健康、工作、生命、財產、家庭生活權益,並違反性平法。楊○煌、劉○芳則抗辯其等未在校,僅得憑孩童、老師等轉述在校過程,融合個人臆測向校方表達,交由校方調查、輔導及商議,校方調查之過程、方式,其無權干涉,亦尊重校方之裁決等語。查父母對子女班上發生之情形,常僅能聽子女陳述,向老師或其他家長詢問,別無調查權限,且楊○煌、劉○芳係因申請楊○調班而出席系爭調班會議,說明申請調班源由,其等陳述時亦表明部分屬聽聞楊○反應或自身感受、想法,參諸其等陳述後,系爭調班會議委員仍須聽取上訴人說明及審認是否准予調班並投票,及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認為楊○煌、劉○芳陳述不實之理由部分屬其個人曲解陳述意思等情,揆諸前開說明,楊○煌、劉○芳抗辯所陳非為惡意誹謗,無侵害上訴人權利、對上訴人為性騷擾、意圖使上訴人喪失工作權之違反性平法行為等語,並非無據。⒍從而,上訴人主張楊○煌、劉○芳應負侵權行為及性平法第27條、第29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於法無據。
㈡上訴人主張裕民國小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及依個資法第28條之規定為損害賠償,同屬無據。
⒈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規定:「學生經編班確定
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㈠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㈡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㈢編班委員會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見原審卷第31頁至第33頁);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第陸點則規定:「學生調班作業原則:一、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原因之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則依下列程序辦理:⒈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調班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之班級…。⒉教務處註冊組受理後,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暸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調)班小組研議。⒊學校編(調)班小組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學校編(調)班小組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二、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方式辦理:…⒉若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關資料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導,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之處理,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見原審卷第161頁),足悉新北市各區所屬國民小學學生之家長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得提出調班申請,學校接獲調班書面申請後,應依前揭規定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若仍無法解決者,即召開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審議,此為新北市各區所屬國民小學處理家長申請學生調班之標準流程,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規定之流程與此相合。
⒉裕民國小抗辯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提出轉班原
因說明文件,其乃於 107年1月2日召開行政會議討論調班事宜,提供調班申請書,楊○煌、劉○芳則於同日提出申請乙節,有裕民國小0年0班楊○同學申請轉班原因書面、調班申請書可證(見限閱卷),則裕民國小依據前述規定,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瞭解、妥善輔導,並於無法解決時,召開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審議。上訴人雖稱裕民國小於 107年1月3日要求其對申請轉班一事表示意見時,未提出前述申請轉班原因書面予其,乃係違法,然其於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出席親自聽聞轉班原因,並得當場表示意見,其以此指責裕民國小,委非可取。上訴人另指裕民國小指派老師入班輔導,不符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乃係將其當成教學不力、不適任之教師查辦,但該規定第12條第 2款規定,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業如前述,此一主張,要不足取。
⒊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7日召開系爭調班會議,與會委員共同
聽取楊○學習適應情形、楊○煌、劉○芳與上訴人之陳述,以及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說明其等入班觀察楊○在課堂上之情形,共同討論暨採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楊○調班至裕民國小班級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即0年0班),並於107年1月18日正式製作學生轉班通知單通知上訴人等節,有裕民國小學生調班申請書、106 學年度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記錄、學生轉班通知單可稽(見原審卷第 157頁、第59頁,會議記錄資料見限閱卷),參諸前述⒉,足認裕民國小對於楊○學生調班一案均依循前述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逐一進行各階段程序辦理,並使上訴人及楊○煌、劉○芳均列席編班會議充分陳述學生在班學習狀態與適應情況,賦予楊○學生轉班一案所有關係人完整的程序保障,裕民國小既已依上開規定依法行政,其所屬公務員於系爭調班會議執行職務時,開會通過楊○轉班決議,並做成會議記錄、學生轉班通知單之行為,難認有故意或過失以違法行政作為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情。
⒋上訴人雖指裕民國小輔導主任林世欽於 107年1月9日告知其
,家長希望其勿對楊○提及轉班之事,但導師本就應對申請轉班學生輔導,林世欽顯然故意違法欺騙,其覺動機可議,仍於107年1月10日上午對全班同學表示轉班是學生權益,但有一定程序,因全班同學幾乎全都知悉楊○煌、劉○芳以楊○壓力過大為由申請轉班一事,並有學生指出老師很厲害,沒有被幹掉,其方知悉裕民國小與楊○煌、劉○芳意圖串連全班家長將其幹掉,此由楊○煌、劉○芳出席系爭調班會議、教務主任要求其於渠等陳述時離席、校長未將申請轉班資料含其函文資料影印發送與會委員,亦可得知云云,然有關林世欽部分縱然屬實,僅係林世欽之提醒,非屬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有關楊○煌、劉○芳以楊○壓力過大為由申請轉班一事,僅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未能適應老師教學方式依規定所提申請,有關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之情形,上訴人自承楊○煌、劉○芳陳述時其在場,校長當場以傳閱方式將申請轉班資料含上訴人函文資料交與會委員閱覽,上訴人以前述情節逕指裕民國小與楊○煌、劉○芳意圖串連全班家長淘汰其一事,顯不足採。
⒌又上訴人主張裕民國小處理轉班事宜時違法蒐集個資及違反
性平法一事,並無證據。則綜據前述,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個資法第28條之規定,向裕民國小請求國家賠償,為無所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規定,請求㈠楊○煌、劉○芬各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㈡裕民小學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追加依性平法第27條至第29條、個資法第28條之規定為上開請求,同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請求傳喚裕民國小教職員、學生證明其所述之事,然依卷內相關事證已足釐清本件爭點,無調查之必要。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附表:上訴人主張楊○煌、劉○芳於107年1月17日裕民國小常態
編(調)班工作小組陳述之內容及其認為不實之理由┌──┬─────────────────┬───────────────┐│項次│內容 │上訴人認為不實之理由 │├──┼─────────────────┼───────────────┤│ 1 │請學務處另外開立同意書…他就要求要│上訴人應於導師時間指導同學,無││ │另外的單子來簽,但是我看其他的…這│權同意任何收費教練之要求,而讓││ │孩子不明白為什麼他跟一般球隊的球員│學生離去另行上課。楊○煌、劉○││ │不能都是一樣的,老師曾經在公開場合│芳要求上訴人違法,惟其亦已指導││ │有說過他這樣子會影響老師的早晨當中│手續完成,而裕民國小收費、違法││ │的指導同學。 │占用老師正常課務,教練、學務處││ │ │行政人員亦推卸責任,楊○煌、劉││ │ │○芳本應循輔導與管教辦法向學校││ │ │申訴,渠等不為而遷怒上訴人,顯││ │ │有未就事實調查清楚之違法,妨害││ │ │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 │ │格權益。 │├──┼─────────────────┼───────────────┤│ 2 │106 年11月15日我們到校找陳老師詢問│上訴人依輔導與管教辦法而以聯絡││ │楊○犯錯原因…他沒有查明楊○犯錯的│簿告知家長及請求協同輔導,法律││ │原因,因為他沒有跟我們聯絡,就在聯│未規定其應以電話與家長聯繫,楊││ │絡簿上直接寫惡意傷人,事實上在過程│○煌、劉○芳未就事實調查清楚之││ │當中有一些誤會…因為當晚沒有聯絡到│違法,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 │老師…老師也承認因為時間不夠,沒有│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 │辦法瞭解…他知道時間不夠,也沒有打│作、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 │電話和家長聯絡,直接寫惡意打傷人這│活權益。 ││ │樣子。 │ │├──┼─────────────────┼───────────────┤│ 3 │曾經要求晨練…原本禁止晨練 2週…老│上訴人依輔導與管教辦法合法懲處││ │師跟教務主任表示打球會幫助他改善專│之違法在先,且輔導學生非教務主││ │心…教務主任也很好,然後他也願意每│任權責,教務主任實際輔導至 106││ │天第 2節下課到教務處報到…關心,一│年12月28日,期間楊○每日第 2節││ │直到12月13日…家長覺得這樣不妥當,│下課到教務處報到,乃屬不當之體││ │就暫停了。 │罰,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管││ │ │教辦法申訴此節,反將教務主任之││ │ │違法體罰遷怒上訴人,而為不實陳││ │ │述,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 │ │專業等人格權益。 │├──┼─────────────────┼───────────────┤│ 4 │到了12月18日因為陳老師當著全班同學│本件起因楊○問上訴人,是否可以││ │詢問,是否教務主任想要了解老師上課│不要去找教務主任,因事非上訴人││ │是否是認真,若沒有、不是的話,你就│權責,雖對教務主任不當體罰感到││ │可以跟教務主任說你不用去了,並詢問│憤怒,但也無能為力,故上訴人分││ │全班的同學,楊○是被利用的對不對,│析給楊○聽,非主動對楊○、教務││ │同學都異口同聲地說對…感覺老師在這│主任攻擊,楊○煌、劉○芳所陳妨││ │個部分好像沒有必要這個樣子…這樣會│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 │造成小孩子身心壓力,感覺有點像…這│人格權益。 ││ │樣像污衊…而且還問楊○你要不要拿著│ ││ │老師手機,去跟教務主任錄音,楊○心│ ││ │裡面感覺壓力更大、更無力。 │ │├──┼─────────────────┼───────────────┤│ 5 │12月22日上自然課楊○用壞…實驗用品│不實,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 │…老師在聯絡簿上直接寫多次…因為針│管教辦法向學校申訴,而傳播誤導││ │筒久了有磨損,不是刻意用壞…老師直│視聽,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 │接在聯絡簿上寫要求家長賠償來警惕…│師專業等人格權益。 ││ │我們跟自然老師聯絡,只是要告訴老師│ ││ │有這樣一件事,並沒有要家長一定要賠│ ││ │償意思,只是單純回報一下而已,但是│ ││ │老師用多次。 │ │├──┼─────────────────┼───────────────┤│ 6 │楊○在綜合課二次在私下閱讀學校在書│楊○煌、劉○芳違反國民教育法、││ │箱的書,陳楷禎老師沒有輔導,竟然就│裕民國小輔導與管教辦法,妨害上││ │要求家長要到校領書…當然老師也把書│訴人對學生管教,且陳述不實,妨││ │歸還…這樣覺得不妥。 │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 │ │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生命││ │ │、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益。│├──┼─────────────────┼───────────────┤│ 7 │12月楊○因為參加全國比賽,學務處開│此係要求上訴人違反學生請公假辦││ │立通知單,請老師簽名,老師不願意簽│法,其已輔導告知最有利之完成公││ │名,請楊○到教務處拿另外一個單子…│假手續,裕民國小未就校隊外出比││ │教務主任也不願意…到最後也是拿著單│賽辦好手續,乃裕民國小之怠惰,││ │子去找學務主任…繞了一大圈老師才肯│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管教辦││ │簽名,家長跟孩子都覺得這樣子很難過│法向學校申訴,遷怒上訴人並傳播││ │。 │,妨害其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 │ │人格權益。 │├──┼─────────────────┼───────────────┤│ 8 │今年的 1月10日老師在全班同學面前說│楊○煌、劉○芳與楊○早於107年1││ │楊○同學你要轉班,楊○同學要轉班是│月 2日前,即在課後班、私人群組││ │因為壓力過大,還有誰知道請舉手,在│向同學、家長傳述該等情事,上訴││ │學校不要亂傳,這樣子的話不好…老師│人依學生及自己權益而依輔導法、││ │在全班面前唸出轉班申請單上面的孩子│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 │壓力過大這個理由…我要轉班為什麼要│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裕民國小││ │跟全班的同學講呢? │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 │ │等規定,對學生輔導。且本件因於││ │ │1月2日後,與申請轉調班案無關,││ │ │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 │ │等人格權益。 │├──┼─────────────────┼───────────────┤│ 9 │在聯絡簿上面寫說要接受學校調查,要│國民教育法規定學習時間內不得向││ │暫停羽球晨練,我也不知道這是否符合│學生收費,其所為合於輔導與管教││ │規定,因錢是我繳的…但我不知道這錢│辦法之規定,且此與轉班申請無關││ │要怎麼算,讓我沒有受教權的權利…因│,楊○煌、劉○芳不循輔導與管教││ │為小孩子壓力大。 │辦法向學校申訴,遷怒上訴人並傳││ │ │播,妨害其名譽、信用、教師專業││ │ │等人格權益。 │├──┼─────────────────┼───────────────┤│ 10 │因為這我們也接受教務主任提醒…到署│楊○煌、劉○芳未提出證明,且此││ │北醫院…看精神科,孩子在上課壓力過│事發生於轉班申請後,與轉班案無││ │大,因為老師常常這樣子講他,將診斷│關,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 │報告交給輔導室。 │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 │ │、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 │ │權益。 │├──┼─────────────────┼───────────────┤│ 11 │1月5日老師在全班同學念老師要給爸爸│上訴人係依輔導與管教辦法、新北││ │的一封信…照道理這樣是不可以,為什│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 │麼可以這樣說我爸爸…這樣子壓力更大│分組學習補充規定、裕民國小常態││ │…老師莫名其妙,像這個老師怎麼會說│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等規││ │謊。 │定,對學生輔導。且本件因於1月2││ │ │日後,與申請轉調班案無關,妨害││ │ │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 │ │格權益。 │├──┼─────────────────┼───────────────┤│ 12 │1月8日楊○將老師給他的信因為遺忘放│陳述不實,且發生於1月2日後,與││ │在教室,因為他不見了,就跟陳楷禎老│申請轉班無關,該等陳述妨害上訴││ │師要一份,老師要求楊○補簽,下午的│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 │時候老師在全班面前問了楊○,你現在│益。 ││ │還要轉班嗎?楊○馬上點頭…旁邊的同│ ││ │學說楊○還是要轉阿…這樣再問一次,│ ││ │他心理的壓力很大。 │ │├──┼─────────────────┼───────────────┤│ 13 │1月9日老師帶著全班到三年級各個班走│上訴人帶學生參觀教學已30多年,││ │廊上走…小孩子覺得奇怪,為什麼帶著│參觀乃比較學習、觀察學習,學生││ │我們全班…小孩子心裡想老師是要比較│都很高興,楊○煌、劉○芳顯係刻││ │嗎? │意誤導視聽、羞辱上訴人,妨害其││ │ │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 │ │。 │├──┼─────────────────┼───────────────┤│ 14 │1月9日中午用餐時老師突然問班上一位│楊○煌、劉○芳告知林○父母後,││ │同學林○是不是喜歡 3年12班,不然你│林○父母向學務處申訴,其未因此││ │現在就搬出去,然後有三位同學就主動│被懲處,且林○父母於家長日哭問││ │把林○桌椅搬到外面走廊,雖然老師看│林○為何受此霸凌,上訴人告知事││ │到有制止,楊○同學也看到林○同學的│實經過乃學生玩鬧,也玩得很開心││ │便當、書包掉在地上,然後幫他拿回來│,便當、書包掉地上是楊○行為所││ │…回到教室後老師又問林○你現在還想│致,林○父母方放心離去,況此與││ │轉到哪一班嗎?林○…說我想要轉回 3│申請調班無關,楊○煌、劉○芳顯││ │年 4班…楊○在看到的過程當中…老師│然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 │好像在戲弄同學,而且隔天就更嚴重,│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 │桌椅就被搬到樓梯去…等到要搬的時候│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 │,因為上課,老師說待會再搬,等到下│益。 ││ │課…還真的把桌椅都搬到樓梯口去,這│ ││ │樣的情況大概有 4次,小孩子在旁邊看│ ││ │到自己的同學好像是被霸凌的狀況,看│ ││ │著被霸凌的心裡面是不是感到很難過。│ │├──┼─────────────────┼───────────────┤│ 15 │1月14日因為看到老師有心理壓力他不 │楊○應係被家長留置家中被逼撰寫││ │想去上學,因為都諷刺。 │上訴人十大罪狀,且此與申請調班││ │ │無關,楊○煌、劉○芳顯然妨害上││ │ │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 │ │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生命、財││ │ │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益。 │├──┼─────────────────┼───────────────┤│ 16 │楊○說:第1個老師都會亂講話、第2個│楊○在班上一切正常,生活快樂、││ │老師一直講球隊的壞話、第 3個老師會│自在,所寫上訴人十大罪狀,乃受││ │怪我爸…第 4個老師…不公平,他比較│楊○煌、劉○芳所逼,其中第7、8││ │喜歡女生、第 5個老師都說自己很好,│點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 │其他班不好,第 6個我轉班老師就會說│規定,楊○煌、劉○芳顯然妨害上││ │我很好,平常都說我不好、第 7個老師│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 │都喜歡女生功課好的、瘦小可愛的、第│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生命、財││ │8 個老師會說男生和女生親親、還有跟│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益。 ││ │女生一起去廁所、第 9個主任跟輔導老│ ││ │師來的時候,老師就會對我很好、第10│ ││ │個我怕上課時老師又對我說壞話。 │ │├──┼─────────────────┼───────────────┤│ 17 │大概在10月的時候…不知道什麼原因,│陳述不實,且涉誣控,違反性別工││ │但到轉學柯○同學,他10月轉來12月就│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楊○煌、││ │轉走了…把他弄到哭了…雙手緊握…感│劉○芳顯然妨害上訴人名譽、信用││ │覺好像老師怕學生回去會告訴家長…老│、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以妨││ │師說那個同學是過動,因為你腦袋有蟲│害工作、生命、財產權益,妨害家││ │,所以要在腦袋鑽一個洞把蟲抓出來,│庭生活權益。 ││ │因為過動兒的神經跟狗的神經綁在一起│ ││ │,所以會和狗一樣亂吼亂叫,全班都笑│ ││ │…雖然過動兒笑了,但是老師沒必要說│ ││ │…老師會給小孩子開一個玩笑,像親親│ ││ │阿、看到女孩子坐在一起,老師就會開│ ││ │玩笑說我也要坐在一起…柯○說老師變│ ││ │態…老師當場有跟同學說什麼是變態…│ ││ │我覺得老師這個解釋非常不妥。 │ │├──┼─────────────────┼───────────────┤│ 18 │家長回家觀察小孩子狀態,第 1個、小│楊○在班上很快樂,楊○煌、劉○││ │孩子表達他討厭老師想要打老師…第 2│芳所述不實,其中第 3點並違反性││ │個、當父母讚美他的時候,小孩子會覺│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規定,楊○││ │得是在拍他馬屁不想信任…第 3個、老│煌、劉○芳顯然妨害上訴人名譽、││ │師不公平,比較疼女生… 4、覺得自己│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權益,及足││ │變笨,雖然第9名,他以前…5、…覺得│以妨害工作、生命、財產權益,妨││ │不乖,變的好像…在老師眼中是壞孩子│害家庭生活權益。 ││ │…害他被爸爸媽媽念。 6、感覺自己沒│ ││ │有朋友… 7、老師常在全班面前指謫他│ ││ │不是… 8、小孩子在家裡容易生氣、容│ ││ │易無理取鬧,會學老師說我踢一個給你│ ││ │拉屎,在睡前他會哭,他害怕不能去打│ ││ │球,老師又要威凌…去找學校又要給誰│ ││ │簽名了…為了留在球隊… 9、…我看到│ ││ │孩子的狀態,我一條一條的寫,我能說│ ││ │的也是陳述事實…10、老師有給學校說│ ││ │我們怎麼樣,家長怎麼樣,我也有一個│ ││ │陳情函,就是有關於這一件事,本人在│ ││ │這個地方不予承認,多不實指控、毀謗│ ││ │家長,造成我們家長跟學生身心困擾。│ │├──┼─────────────────┼───────────────┤│ 19 │我們就寫這個正本給學校,副本給…家│以書面提出不實陳述,顯然妨害上││ │長、給小孩…保留法律追訴權,把這個│訴人名譽、信用、教師專業等人格││ │東西給學校希望納入會議紀錄,我也不│權益,及足以妨害工作、生命、財││ │知道怎麼去面對這些真真假假的事情。│產權益,妨害家庭生活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