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上 訴 人 劉文海訴訟代理人 劉玠灝被 上訴人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被 上訴人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