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上 訴 人 阮鼎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同法第77條之10本文亦有明定。又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就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之規定,乃在免重複課徵之弊,倘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自無重複課徵之情。
二、依上訴人起訴主張:(一)廢棄原法院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判決。(二)先位之訴:解除契約、返還車牌號碼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買賣價金,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賠償金4萬元。(三)備位之訴:減少價金、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及法定利息,並立即完全給付、修復瑕疵及重新計算保固期間等情。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買賣價金52萬元(見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卷第42頁背面)及請求賠償金之4萬元,合計為56萬元(計算式:520000+40000=560000);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減少價金5萬7,525元(見同上卷第43頁)、請求損害10萬元、修復瑕疵費用23萬元(見原審㈡卷第141頁)、重新計算保固期間,以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經修復後應延長保固期限3年計算,費用為1萬8,000元(分見原審㈠卷第77、157頁),合計為34萬8,000元(計算式:57525+100000+230000+18000=405525)。準此,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即56萬元定之。
三、上訴人就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291頁):
(一)先位之訴:解除契約、返還系爭車輛買賣時所交付之52萬元、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賠償金4萬元、違約金3萬5,000元。就其追加請求之違約金,與原請求之賠償金俱屬損害賠償性質,無主從請求之問題,應併算其價額。基此,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9萬5,000元(計算式:520000+40000+35000=595000)。
(二)備位之訴:減少價金7萬5,263元(原減少價金5萬7,525元,即於本院追加1萬7,738元)、修復瑕疵費用、延長保固期間、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6日至給付止,賠償每日1,288元之營業損失。就其追加請求之營業損失,與原請求之非財產上之賠償,均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並無主從請求之問題,應併算其價額。而該按日計算之營業損失,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本院審酌其請求106年11月26日起算至本件裁定時止,已確定請求營業損失之期間已逾3年,且本院就本件尚需之辦案期間、裁判送達及民事通常程序第三審辦案期限為1年等情,推定該營業損失請求之存續期間為5年,其日數為1826日(計算式:〈365×4〉+366=1826),以每日1,288元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5萬1,888元(計算式:1288×1826=0000000)。據此,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減少價金7萬5,263元、修復瑕疵費用23萬元、延長保固期間費用1萬8,000元、請求賠償之10萬元、營業損失235萬1,888元,合計為277萬5,151元(計算式:75263+230000+18000+100000+0000000=0000000)。
(三)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易科罰金之損害12萬元、油料補助金1萬2,000元及紓困補助金3萬元,共計16萬2,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2,000元。
(四)準此,上訴先、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其中價額最高者為備位之訴277萬5,151元,與其追加上㈢部分之16萬2,000元,合併計算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93萬7,151元(計算式:0000000+162000=0000000)。
四、綜上,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3萬7,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見原法院104年度小抗字第1號卷第24頁)、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60元(計算式:0000-0000=5060)、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