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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宋銘樹律師被 上訴 人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蔡智宇上列當事人間股票過戶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裁判案由:股票過戶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