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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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宇上列當事人間股票過戶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