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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上 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訴訟代理人 林桂聖律師

陳恒寬律師複 代理 人 柯雪莉律師被 上訴 人 曾煥雄 住臺北市○○區○○○路00號0樓 即附帶上訴人 之0

范優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張媛筑律師楊明勳律師複 代理 人 姜明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給付延遲利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