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379號上 訴 人 林娜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複 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被 上訴人 林莎訴訟代理人 王奕涵律師
楊榮宗律師周芳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於該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前,請先自行釐清:民國105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20日關於錦州街房地租金,訴外人林佳蓉係向何方給付?請於111年5月2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