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 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被 上訴人 劉亭蘭
莊如樺蘇郁婷杜浚禾林妤恩李翊暄劉建志陳玫秀黃偉傑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溫家僑曾泰航鞠漢橋孫玉貞林曜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原名:陳伊瑩)梁哲維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李佳翰吳冠廷葉秝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係請求上訴人應返還原判決附件一之附表二所示之本息,及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請求原判決附件一之附表三所示分期款項,經原審判決結果,除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附表五編號1至17、19、20、22至27所示本息外,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是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於原審對上訴人為請求部分既受敗訴判決,於上訴人並無不利,揆諸前開判例,上訴人自不得對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提起上訴,是上訴人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以外之被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主張:
渠等前與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斯公司)簽立補習契約(下稱系爭補習契約),同時向上訴人辦理分期付款給付威爾斯公司課程費用,並簽有「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按游巧真部分為「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以上均下稱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其上亦有「債權讓與」之記載,足見上訴人於與威爾斯公司合作提供辦理貸款予消費者即被上訴人等分期付款課程費用同時,亦自威爾斯公司受讓該分期付款債權屬實無誤。準此,上訴人已自威爾斯公司受讓對被上訴人等分期付款應收帳款之債權,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所得對抗讓與人即威爾斯公司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即上訴人。嗣威爾斯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0日無預警停業,致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學習中斷而權益受損,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並據此自105年7月5日起終止系爭補習契約及分期付款契約,是被上訴人劉亭蘭等自得以對抗威爾斯公司之事由對抗上訴人,上訴人應返還自105年7月5日起至各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修業期間末日止間如附表五編號1至17、19、20、22至27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7月7日〔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7號案卷(下稱高雄地院卷)二第10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請求上訴人應返還原判決附件一之附表二所示之本息,及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請求原判決附件一之附表三所示分期款項,經原審判決結果,除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附表五編號1至
17、19、20、22至27所示本息外,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受有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未就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是關於被上訴人受敗訴判決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三、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向上訴人簽立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威爾斯公司之債權讓與上訴人,亦已知悉系爭分期約款,以達成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日後不得據以對上訴人主張民法第299條第1項抗辯權之合意。又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均有相當智識與經驗,於給付價金之數方式中,經渠等考量利弊得失後,自行選擇與上訴人簽訂分期付款方式,提前享有教學服務及給付價金之期限利益,上訴人並未挾擬約之優勢地位強使被上訴人劉亭蘭等與其訂約,亦未使被上訴人劉亭蘭等負有顯失公平之義務,系爭分期約款應屬有效,得以排除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援引民法第299條第1項抗辯權對抗上訴人。另兩造間成立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後,已由上訴人一次性將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所應給付之價金全數給付予威爾斯公司完畢,被上訴人劉亭蘭等無庸再向威爾斯公司為任何給付即可獲得教學,倘上訴人無從主張排除民法第299條第1項之特約,將使上訴人一方面要為威爾斯公司之履約能力負責,另一方面又要背負被上訴人劉亭蘭等無資力償債之風險,使非服務提供者之上訴人受有雙重不利益,對上訴人而言,顯屬過苛等語置辯。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38頁至240頁、第295、296頁):
(一)被上訴人分別與威爾斯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簽立系爭補習契約,向威爾斯公司購買美語課程,商品總價如附表一「總價」欄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游巧真簽立者為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約定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附表二「每期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共分36期攤還,威爾斯公司則將對被上訴人課程費用債權讓與上訴人,被上訴人已繳期數、未繳期數,及未繳金額則詳如附表二所示;劉亭蘭、莊如樺、葉秝芸、陳玟秀、陳筱尹、李惠娟、曾泰航已修習美語菁英專案班課程內容之2門課程(最少時數為48小時),其等取得VIP選修卡;劉亭蘭、杜浚禾、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橋、鞠漢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曾向威爾斯公司申請保留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如附表三「保留學員資格期間」欄所示;另曾泰航於104年8月10日將其系爭補習課程轉讓與訴外人曾蓮馨,並經過威爾斯公司同意,惟其補習費債務則未轉讓給曾蓮馨;又威爾斯公司係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歇業,已無法繼續提供被上訴人補習服務。
(二)被上訴人前以渠等分別與威爾斯公司間有系爭補習契約,惟威爾斯公司在被上訴人修業期間屆滿前之105年1月20日起無預警歇業,不能繼續依約提供服務,被上訴人已對威爾斯公司為終止系爭補習契約之意思表示,就終止後到期之費用已無給付義務,並得據以對抗上訴人為由,而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結果,經本院於107年8月29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判決認定:威爾斯公司依系爭補習服務契約,有應於約定之4年(林琬婷為2年)之修業期間持續提供補習服務之給付義務,此義務與被上訴人應付之各期課程費用間,具有對價關係,被上訴人扣除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後,修業期間末日應如附表三所示。又威爾斯公司自105年1月20日起無預警歇業,已無法繼續提供被上訴人補習服務,顯屬可歸責於威爾斯公司之事由,被上訴人已依系爭補習契約約定於105年7月5日合法終止系爭補習契約在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關於105年7月5日後始屆期之分期債權(即附表四所示)即不存在。至威爾斯公司自105年1月20日起至105年7月4日間雖未提出服務,然該期間之契約關係並未消滅,被上訴人應僅得依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拒絕給付,尚不得主張該部分債權為不存在為由,判決兩造間關於附表四所示債權不存在確定(見原審卷第299頁至322頁、第331頁)。
五、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主張渠等與威爾斯公司簽立系爭補習契約及分期付款契約,上訴人並自威爾斯公司受讓分期付款債權,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所得對抗讓與人即威爾斯公司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即上訴人,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停業,致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學習中斷而權益受損,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並據此自105年7月5日起終止系爭補習契約,上訴人應返還自105年7月5日起至各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修業期間末日止間如附表五(編號18、21除外)所示之課程費用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所提訴訟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該訴訟為不合法,應以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當事人或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除不得更行起訴外,其中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裁判,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306號判例、96年台上字第18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前以渠等分別與威爾斯公司間有系爭補習契約,惟威爾斯公司在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修業期間屆滿前之105年1月20日起無預警歇業,不能繼續依約提供服務,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已對威爾斯公司為終止系爭補習契約之意思表示,就終止後到期之費用已無給付義務,並得據以對抗上訴人為由,而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結果,經本院於107年8月29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判決認定:威爾斯公司依系爭補習契約,有應於約定之4年之修業期間持續提供補習服務之給付義務,此義務與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應付之各期課程費用間,具有對價關係,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扣除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後,修業期間末日應如附表三(編號18、21除外)所示。又威爾斯公司自105年1月20日起無預警歇業,已無法繼續提供被上訴人劉亭蘭等補習服務,顯屬可歸責於威爾斯公司之事由,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已依系爭補習契約約定於105年7月5日合法終止系爭補習契約在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劉亭蘭等關於105年7月5日後始屆期之分期債權〔(即附表四(編號18、21除外)所示〕即不存在為由,判決兩造間關於附表四(編號18、21除外)所示債權不存在確定,已如前述,是兩造關於附表四(編號18、21除外)所示債權不存在之事實,在該確定判決所由之訴訟於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即無其他新事由發生,則在不同訴訟標的之不同訴訟中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三)第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間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法院及當事人就該業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可資參照。易言之,前訴訟判決理由中之判斷雖然不生既判力,但如當事人在前訴以其為主要爭點而加以爭執,法院就該爭點亦加以審理而為判斷,則以該爭點為先決問題之不同後訴,即不許為與該判斷相反之主張、舉證或判斷,此即學理上所謂爭點效,即訴訟中基於當事人公平之禁反言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以期一次解決紛爭及防止前後裁判之分歧。
(四)承上所述,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確定判決認定兩造間關於附表四所示債權不存在,而觀其判決理由欄四係認:「(一)、……4.綜合上情,被上訴人(即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威爾斯公司所負前開約定之4年之修業期間(林琬婷為2年)持續提供補習服務之給付義務,與被上訴人應付之各期課程費用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有據。是以,被上訴人扣除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後,修業期間末日應如附表三(按:與本判決附表三同)所示。……(二)被上訴人就威爾斯公司歇業後之修業期間課程是否有給付費用之義務?1.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13條(或第12條)第1、3項約定:『乙方(即威爾斯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即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無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費用。』……或『乙方(即威爾斯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即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一無正當理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30 %退還甲方。二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同前款辦理。』、『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費用。』……。又查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歇業,已無法繼續提供被上訴人補習服務,為兩造所不爭,顯屬可歸責於威爾斯公司之事由。則被上訴人主張依上開契約約定終止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威爾斯公司為終止其等與威爾斯公司間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上開書狀業已於105年7月5日送達威爾斯公司,……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仍應自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之105年7月5日起始向後消滅。準此,威爾斯公司自105年1月20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雖未提出給付,然該期間契約關係既未消滅,被上訴人應僅得以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拒絕給付,尚不得主張該部分債權為不存在。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105年7月5日以後之價金債權不存在,固屬有據,逾此部分,則不能准許。2.上訴人(即本件上訴人)雖抗辯:系爭課程費用債權已轉讓由伊公司取得,此並為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時,即已知悉,且依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10條第5項約定,被上訴人已同意拋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之抗辯權,基於債權相對性,被上訴人應不得以威爾斯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有瑕疵或任何契約上之責任對抗伊公司云云。然查:①蘇郁婷、杜浚禾、林妤恩、李翊暄、劉建志、黃偉傑、歐懿慧、賴昱樺、曾泰航、鞠漢橋、林琬婷、魏崇軒、梁哲維、張嘉伶、李佳翰、葉秝芸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背面『購物分期約定書』第10條(莊如樺、李文智、温家僑則為第8條)約定:『特別約定條款。銷售方式為多層次傳銷,特訂定下列特別條款:...5.申購人及其連帶保證人知悉本件債權已移轉讓與,應依債權受讓人之指示繳交分期款項,絕不得以所購商品之服務及瑕疵擔保、保固、保證、贈品售後服務或其他購物契約上之責任等之事由拒絕繳交分期款。』等語……,故該條款依文義應係適用於依多層次傳銷銷售方式所為之特別約定。而所謂『多層次傳銷』,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至於被上訴人均係直接向威爾斯公司各地之分班報名,簽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中之經銷商欄位亦直接填載威爾斯公司,並由威爾斯公司蓋立公司印文等情,有系爭補習服務契約及分期付款契約在卷可證,其等顯非屬透過多層次傳銷之銷售方式購買系爭補習服務甚明,自無上開『購物分期約定書』第10條(或第8條)約定之適用。至於上開『購物分期約定書』第7條乃關於延遲繳款處罰之約定,或係關於物品交付驗收之規定;另第8條(莊如樺、李文智、温家僑則為第6條)雖約定:『消費爭議之規範:受讓人非商品、服務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相關商品、服務等之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購物契約上之責任,概應由特約商負責,相關商品之退貨、服務、取消購買或終止合約等事宜,申購人應先洽特約商協商辦理,如無法解決,得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通知受讓人,如未為前項之通知,即推定為交易無誤。申購人除已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或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或判決,並提有證明文件者外,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拒絕繳交分期款,但如經證明非屬消費爭議或不可歸責於特約商或受讓人之事由致衍生爭議者,申購人於接受特約商或受讓人之通知後應立即繳款...。』等語,游巧真簽立『特別約定事項』第8條亦為相同約定……,惟僅係表明上訴人僅受讓分期費用債權,並未承擔威爾斯公司對被上訴人所負給付提供補習服務之契約債務,亦難逕認該條款係約定被上訴人拋棄民法第299條抗辯權。②又林曜璋簽立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背面乃為空白,並無任何約定書條款……。劉亭蘭、陳玟秀、孫玉貞、陳筱尹、李惠娟、吳冠廷簽立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背面『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訂書』第5條係約定:『標的物瑕疵處理及風險負擔:申請人(即被上訴人)知悉受讓人(即上訴人)非商品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亦非服務提供人,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有關本應收帳款之買賣或服務等瑕疵擔保、贈品、保固、保險、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法律上及契約上所生糾紛,應由賣方或提供服務者承擔,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得就以上之瑕疵對抗分期公司拒絕付款。』等語……。核該約定係針對威爾斯公司給付之商品瑕疵所為之約定,與威爾斯公司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無涉。至於「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則係關於訪問、郵購、傳真等特殊買賣之約定,系爭補習服務契約既非上開特殊買賣,自無適用該規定之餘地。③況縱認上開約定屬被上訴人放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抗辯事由之約款,然系爭『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訂書』係上訴人用於同類申請分期付款所預立之契約,乃定型化契約條款。又被上訴人按月給付補習費之目的本為持續接受補習服務,而上訴人選擇與威爾斯公司合作之交易方式,以獲取特定商業利益,本得預見將來極有可能面臨威爾斯公司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竟片面預先擬定上開與民法第299條立法意旨相悖之條款,將交易風險全部轉嫁個別消費者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此須承擔威爾斯公司未履行補習服務之不可控制風險,該條款對被上訴人甚為不利,不符交易風險合理分配原則,故斟酌之性質、締約目的、上開條款內容等為判斷,認該約定課予被上訴人拋棄權利、有不利於被上訴人之情事,且有違誠信原則,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該拋棄民法第299條抗辯權之約定應屬無效。④再按民法第299條第1項固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惟尚非得據此為反面解釋謂凡於債務人受通知後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不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蓋債權之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且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與不得拒絕,自不應因而使其受不利益。故如債權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者,於一方當事人將債權讓與後,有法定解除或約定終止之原因發生,經他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因解除權或終止權之行使而溯及或向後失其效力,受讓人之債權亦應自始或向後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威爾斯公司對被上訴人之課程費用債權讓與上訴人後,既於105年1月歇業而無法繼續提供系爭課程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依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約定向威爾斯公司合法終止契約,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主張就與105年7月5日以後未上課日數相當之課程費用已無給付之義務,洵屬有據,且依前揭說明,並得對抗上訴人,洵無疑義。……3.又被上訴人於威爾斯公司之修業期間末日、105年7月5日以後未上課日數及該期間相當之課程費用額,經計算各如附表三所示。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各如附表四(與本判決附表四同)所示之系爭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即無不合。……」等語,已就該事件之重要爭點即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主張「威爾斯公司所負前開約定之4年之修業期間持續提供補習服務之給付義務,與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應付之各期課程費用間,具有對價關係,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扣除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後,修業期間末日應如附表三(編號18、21除外)所示」、「系爭補習服務契約自105年7月5日起消滅,上訴人關於105年7月5日以後屆至如附表四(編號18、21除外)所示之分期付款價金債權不存在」、「兩造間簽訂之『購物分期約定書』第10條(或第8條)、『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5條等約定,均難認係約定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拋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抗辯權,且縱認上開約定屬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放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抗辯事由之約款,然該約款有違誠信原則,對被上訴人劉亭蘭等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該拋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抗辯權之約定應屬無效,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得執對威爾斯公司之抗辯事項,對抗自威爾斯公司受讓相關權利之上訴人」等項,本於當事人辯論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本院認此部分判斷復無顯然違背法令之情,且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提出提出任何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新訴訟資料,揆諸前揭裁判意旨,上訴人仍應受上開判斷之拘束,而不得違反於前開確定判決認定之結果,是上訴人關於仍執與前開確定判決相同訴訟攻擊方法,否認應受該確定判決關於上開爭點認定之拘束云云,洵無足採。
(五)「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因履行契約而為給付後,該契約經終止者,自終止之時起向後失效,當事人原為終止以後目的所為之給付原因既已消滅,則受領人自應依上開法文返還其利益。本件關於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於105年7月5日終止系爭補習契約後所餘課程價值為附表三(編號
18、21除外)所示等情,業據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8年5月14日行準備程序時自承在案(見本院卷第238頁),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劉亭蘭等關於自105年7月5日後始屆期之分期債權〔即附表四(編號18、21除外)所示〕為不存在,且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得執對威爾斯公司之抗辯事項,對抗自威爾斯公司受讓相關權利之上訴人,亦據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準此,被上訴人劉亭蘭等於105年7月5日終止系爭補習契約及分期付款契約時,雖尚餘附表三(編號18、21除外)所示之課程價值,然該課程價值係以被上訴人劉亭蘭等若按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繳納所有分期款時,該課程所應具備之總價,按被上訴人劉亭蘭等自105年7月5日以後未上課天數與總課程天數之比例計算所得,今被上訴人劉亭蘭等就附表四(編號18、21除外)所示之分期付款債務既經前揭確定判決認定為不存在而無庸給付,則被上訴人以附表三(編號18、21除外)所示課程價值減去附表四(編號18、21除外)所示金額後之餘額(即附表五編號1至17、19、20、22至27所示),為上訴人於系爭補習契約及分期付款契約終止後仍執有之利益,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該數額,與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劉亭蘭等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附表五編號1至17、19、20、22至27所示金額,及均自10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為上開給付,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判斷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又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幸崇附表一:
┌──┬───┬─────┬────────┬──────────┬────────────────┐│編號│被上訴│簽約日期 │ 總價(新臺幣) │補習服務契約第三條 │補習契約第一或二條所載 ││ │人姓名│ │ ---------- │所載修業期間 │課程內容(課程科目) ││ │ │ │ 分期價金 │------------- │------------------ ││ │ │ │ (總價-訂金) │課程期間起算日(未註│班別名稱 ││ │ │ │ │記者與契約所載同) │ │├──┼───┼─────┼────────┼──────────┼────────────────┤│1. │劉亭蘭│103.2.17 │ 119,000元 │103.2.17-103.6.16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高階(L10)、進階(L7) ││ │ │ │ 118,800元 │103.2.18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 │莊如樺│103.2.8 │ 118,900元 │103.2.8-103.6.7 │中階(L4)、中階(L5)、 ││ │ │ │ ---------- │----------------- │中階(L6)、多元選修(ELEC) ││ │ │ │ 118,800元 │103.2.9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3. │蘇郁婷│102.11.5 │ 108,200元 │102.11.5-103.3.4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4. │杜浚禾│103.7.4 │ 90,100元 │103.7.10-103.11.9 │入門(S)、中階(L4)、 ││ │ │ │ ---------- │ │基礎(B)、進階(L7) ││ │ │ │ 90,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5. │林妤恩│103.11/26 │ 100,900元 │103.12/2-104.4/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0,800元 │ │----------------------- ││ │ │ │ │ │ 美語班 │├──┼───┼─────┼────────┼──────────┼────────────────┤│6. │李翊暄│103.8.8 │ 126,100元 │103.8.14-103.12.13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26,000元 │ │----------------------- ││ │ │ │ │ │美語班 │├──┼───┼─────┼────────┼──────────┼────────────────┤│7. │劉建志│103.11.12 │ 115,400元 │103.11.18-104.3.17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5,200元 │ │----------------------- ││ │ │ │ │ │美語班菁英專案班 │├──┼───┼─────┼────────┼──────────┼────────────────┤│8. │陳玟秀│103.3.30 │ 115,400元 │103.4.5-103.8.4 │(契約附件甲方所簽認每月 ││ │ │ │ ---------- │----------------- │ 課表) ││ │ │ │ 115,200元 │103.4.7 │ ----------------------- ││ │ │ │ │ │美語班菁英專案班 │├──┼───┼─────┼────────┼──────────┼────────────────┤│9. │黃偉傑│103.8.7 │ 79,300元 │103.8.13-103.12.12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79,200元 │ │---------------------- ││ │ │ │ │ │美語班菁英專案班 │├──┼───┼─────┼────────┼──────────┼────────────────┤│10. │李文智│103.3.20 │ 108,200元 │103.3.26-103.7.25 │多元選修(ELEC)、初階(L1) ││ │ │ │ ---------- │---------------- │、初階(L2)、基礎(B) ││ │ │ │ 108,000元 │103.3.2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1. │歐懿慧│103.10.8 │ 118,900元 │103.10.14-104.2.13 │中階(L2)、中階(L6)、 ││ │ │ │ ---------- │ │多元選修(ELEC)、進階(L7)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2. │賴昱樺│103.10.27 │ 119,000元 │103.11.2-104.3.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103.11.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3. │温家僑│103.2.12 │ 108,200元 │103.2.12-103.6.11 │多元選修(ELEC)、初階(L1) ││ │ │ │ ---------- │----------------- │、初階(L2)、初階(L3) ││ │ │ │ 108,000元 │103.2.1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4. │曾泰航│103.6.16 │ 118,900元 │103.6.24-103.10.24 │入門(S)、多元選修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5. │鞠漢橋│103.6.17 │ 119,300元 │103.6.23-103.10.22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6. │孫玉貞│102.11.10 │ 108,200元 │102.11.10-103.3.9 │中階(L4)、初階(L1)、 ││ │ │ │ ---------- │ │初階(L2)、多元選修(ELEC)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7. │林曜璋│103.9.16 │ 119,000元 │103.9.22-104.1.2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8. │林琬婷│103.9.10 │ 118,900元 │103.9.17-104.1.17 │基礎、初階L1、多益(聽)、 ││ │ │ │ ---------- │ │多益(讀)、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9. │魏崇軒│103.11.18 │ 119,100元 │103.11.24-104.3.23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0. │陳筱尹│102.11.23 │ 108,200元 │102.11.23-103.3.22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進階(L7)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1. │梁哲維│103.12.5 │ 118,900元 │103.12.11-104.4.10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2. │張嘉伶│103.5.27 │ 118,900元 │103.6.2-103.10.1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中階(L5)、初階(L3)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3. │李惠娟│103.2.25 │ 119,000元 │103.2.25-103.6.24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103.2.27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4. │游巧真│103.1.24 │ 108,100元 │103.1.24-103.5.23 │中階(L4)、中階(L5)、 ││ │ │ │ ---------- │ │中階(L6)、進階(L7)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5. │李佳翰│103.9.17 │ 100,900元 │103.9.23-104.1.22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0,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6. │吳冠廷│103.3.2 │ 108,500元 │103.3.2-103.7.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8,000元 │103.3.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7. │葉秝芸│103.7.16 │ 118,900元 │103.7.22-103.11.2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附表二:
┌──┬───┬──────────┬──────┬────┬────────────┬──────┐│編號│被上訴│約定價金分期期間 │每期應繳金額│已繳期別│ 未繳期別與 │未繳金額 ││ │人姓名│及應繳日期 │(新臺幣) │ │ 日期 │(新臺幣) │├──┼───┼──────────┼──────┼────┼────────────┼──────┤│1. │劉亭蘭│103.3/25-106.2/25 │3,300元 │1-25期 │ 26-36期 │ ││ │ │應於每月25日繳納 │ │ │(105.4/25-106.2/25) │36,300元 │├──┼───┼──────────┼──────┼────┼────────────┼──────┤│2. │莊如樺│103.3/17-106.2/17 │3,300元 │1-25期 │ 26-36期 │ ││ │ │應於每月17日繳納 │ │ │(105.4/17-106.2/17) │36,300元 │├──┼───┼──────────┼──────┼────┼────────────┼──────┤│3. │蘇郁婷│102.2/12-105.11/12 │3,000元 │1-27期 │ 28-36期 │ ││ │ │應於每月12日繳納 │ │ │(105.3/12-105.11/12) │27,000元 │├──┼───┼──────────┼──────┼────┼────────────┼──────┤│4. │杜浚禾│103.8/10-106.7/10 │2,500元 │1-20期 │ 21-36期 │ ││ │ │應於每月10日繳納 │ │ │(105.4/10-106.7/10) │40,000元 │├──┼───┼──────────┼──────┼────┼────────────┼──────┤│5. │林妤恩│104.1/4-106.12/4 │2,800元 │1-15期 │ 16-36期 │ ││ │ │應於每月4日繳納 │ │ │(105.4/4-106.12/4) │58,800元 │├──┼───┼──────────┼──────┼────┼────────────┼──────┤│6. │李翊暄│103.9/14-106.8/14 │3,500元 │1-19期 │ 20-36期 │ ││ │ │應於每月14日繳納 │ │ │(105.4/14-106.8/14) │59,500元 │├──┼───┼──────────┼──────┼────┼────────────┼──────┤│7. │劉建志│103.12/19-106.11/19 │3,200元 │1-16期 │ 17-36期 │ ││ │ │應於每月19日繳納 │ │ │(105.4/19-106.11/19) │64,000元 │├──┼───┼──────────┼──────┼────┼────────────┼──────┤│8. │陳玟秀│103.5/3-106.4/3 │3,200元 │1-24期 │ 25-36期 │ ││ │ │應於每月3日繳納 │ │ │(105.5/3-106.4/3) │38,400元 │├──┼───┼──────────┼──────┼────┼────────────┼──────┤│9. │黃偉傑│103.9/14-106.8/14 │2,200元 │1-19期 │ 20-36期 │ ││ │ │應於每月14日繳納 │ │ │(105.4/14-106.8/14) │37,400元 │├──┼───┼──────────┼──────┼────┼────────────┼──────┤│10. │李文智│103.4/27-106.3/27 │3,000元 │1-23期 │ 24-36期 │ ││ │ │應於每月27日繳納 │ │ │(105.3/27-106.3/27) │39,000元 │├──┼───┼──────────┼──────┼────┼────────────┼──────┤│11. │歐懿慧│103.11/16-106.10/16 │3,300元 │1-17期 │ 18-36期 │ ││ │ │應於每月16日繳納 │ │ │(105.4/16-106.10/16) │62,700元 │├──┼───┼──────────┼──────┼────┼────────────┼──────┤│12. │賴昱樺│103.12/3-106.11/3 │3,300元 │1-16期 │ 17-36期 │ ││ │ │應於每月3日繳納 │ │ │(105.4/3-106.11/3) │66,000元 │├──┼───┼──────────┼──────┼────┼────────────┼──────┤│13. │温家僑│103.3/19-106.2/19 │3,000元 │1-22期 │ 23-36期 │ ││ │ │應於每月19日繳納 │ │ │ (105.1/19-106.2/19) │42,000元 │├──┼───┼──────────┼──────┼────┼────────────┼──────┤│14. │曾泰航│103.7/23-106.6/23 │3,300元 │1-20期 │ 21-36期 │ ││ │ │應於每月23日繳納 │ │ │ (105.3/23-106.6/23) │52,800元 │├──┼───┼──────────┼──────┼────┼────────────┼──────┤│15. │鞠漢橋│103.7/23--106.6/23 │3,300元 │1-22期 │ 23-36期 │ ││ │ │應於每月23日繳納 │ │ │ (105.5/23-106.6/23) │46,200元 │├──┼───┼──────────┼──────┼────┼────────────┼──────┤│16. │孫玉貞│102.12/15-105.11/15 │3,000元 │1-27期 │ 28-36期 │ ││ │ │應於每月15日繳納 │ │ │ (105.3/15-106.11/15 │27,000元 │├──┼───┼──────────┼──────┼────┼────────────┼──────┤│17. │林曜璋│103.10/23-106.9/23 │3,300元 │1-18期 │ 19-36期 │ ││ │ │應於每月23日繳納 │ │ │ (105.4/23-106.9/23) │59,400元 │├──┼───┼──────────┼──────┼────┼────────────┼──────┤│18. │林琬婷│103.10/17-106.9/17 │3,300元 │1-17期 │ 18-36期 │ ││ │ │應於每月17日繳納 │ │ │ (105.3/17-106.9/17) │62,700元 │├──┼───┼──────────┼──────┼────┼────────────┼──────┤│19. │魏崇軒│103.12/25-106.11/25 │3,300元 │1-12期 │ 13-36期 │ ││ │ │應於每月25日繳納 │ │ │ (104.12/25-106.11/25)│75,900元 │├──┼───┼──────────┼──────┼────┼────────────┼──────┤│20. │陳筱尹│102.12/29-105.11/29 │3,000元 │1-25期 │ 26-36期 │ ││ │ │應於每月29日繳納 │ │ │ (105.1/29-105.11/29) │33,000元 │├──┼───┼──────────┼──────┼────┼────────────┼──────┤│21. │梁哲維│104.1/11-106.12/11 │3,300元 │1-14期 │ 15-36期 │ ││ │ │應於每月11日繳納 │ │ │ (105.3/11-106.12/11) │72,600元 │├──┼───┼──────────┼──────┼────┼────────────┼──────┤│22. │張嘉伶│103.7/4-106.6/4 │3,300元 │1-20期 │ 21-36期 │ ││ │ │應於每月4日繳納 │ │ │ (105.3/4-106.6/4) │52,800元 │├──┼───┼──────────┼──────┼────┼────────────┼──────┤│23. │李惠娟│103.4/5-106.3/5 │3,300元 │1-25期 │ 26-36期 │ ││ │ │應於每月5日繳納 │ │ │ (105.5/5-106.3/5) │36,300元 │├──┼───┼──────────┼──────┼────┼────────────┼──────┤│24. │游巧真│103.3/5-106.2/5 │3,000元 │1-25期 │ 26-36期 │ ││ │ │應於每月5日繳納 │ │ │ (105.4/5-106.3/5) │33,000元 │├──┼───┼──────────┼──────┼────┼────────────┼──────┤│25. │李佳翰│103.10/24-106.9/24 │2,800元 │1-17期 │ 18-36期 │ ││ │ │應於每月24日繳納 │ │ │ (105.3/24-106.9/24) │53,200元 │├──┼───┼──────────┼──────┼────┼────────────┼──────┤│26. │吳冠廷│103.4/7-106.3/7 │3,000元 │1-23期 │ 24-36期 │ ││ │ │應於每月7日繳納 │ │ │ (105.3/7-106.3/7) │39,000元 │├──┼───┼──────────┼──────┼────┼────────────┼──────┤│27. │葉秝芸│103.8/24-106.7/24 │3,300元 │1-19期 │ 20-36期 │ ││ │ │應於每月24日繳納 │ │ │ (105.3/24-106.7/24) │56,100元 │└──┴───┴──────────┴──────┴────┴────────────┴──────┘附表三:
┌──┬───┬───────┬───────┬───────────────┬───────────┐│編號│被上訴│修業期間末日 │ 105年7月5日 │總價×(未上課天數/課程天數) │保留學員資格期間 ││ │人姓名│ (民國) │以後未上課日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即105 年7 月5 日以後未上課期│ ││ │ │ │ │間之課程費用額) │ │├──┼───┼───────┼───────┼───────────────┼───────────┤│1. │劉亭蘭│107年6月18日 │ 714日 │ 119000×(714/1460) │103.11.1-103.3.1 ││ │ │ │ │ =58196 │(103.10.28申請) │├──┼───┼───────┼───────┼───────────────┼───────────┤│2. │莊如樺│107年2月8日 │ 584日 │ 118900×(584/1460) │ 無 ││ │ │ │ │ =47560 │ │├──┼───┼───────┼───────┼───────────────┼───────────┤│3. │蘇郁婷│107年11月4日 │ 853日 │ 108200×(853/1460) │ 無 ││ │ │ │ │ =63215 │ │├──┼───┼───────┼───────┼───────────────┼───────────┤│4. │杜浚禾│107年12月9日 │ 888日 │ 90100×(888/1460) │1.104.8.7-104.8.25 ││ │ │ │ │ =54801 │(104.8.6申請) ││ │ │ │ │ │2.104.9.21-105.1.31 ││ │ │ │ │ │(104.9.21申請) │├──┼───┼───────┼───────┼───────────────┼───────────┤│5. │林妤恩│107年12月1日 │ 880日 │ 100900×(880/1460) │ 無 ││ │ │ │ │ =60816 │ │├──┼───┼───────┼───────┼───────────────┼───────────┤│6. │李翊暄│107年8月13日 │ 770日 │ 126100×(770/1460) │ 無 ││ │ │ │ │ =66505 │ │├──┼───┼───────┼───────┼───────────────┼───────────┤│7. │劉建志│107年11月17日 │ 866日 │ 115400×(866/1460) │ 無 ││ │ │ │ │ =68450 │ │├──┼───┼───────┼───────┼───────────────┼───────────┤│8. │陳玟秀│107年4月6日 │ 641日 │ 115400×(641/1460) │ 無 ││ │ │ │ │ =50665 │ │├──┼───┼───────┼───────┼───────────────┼───────────┤│9. │黃偉傑│107年8月12日 │ 769日 │ 79300×(769/1460) │ 無 ││ │ │ │ │ =41768 │ │├──┼───┼───────┼───────┼───────────────┼───────────┤│10. │李文智│107年10月6日 │ 824日 │ 108200×(824/1460) │104.7.17-105.1.30 ││ │ │ │ │ =61066 │(104.7.17申請) │├──┼───┼───────┼───────┼───────────────┼───────────┤│11. │歐懿慧│108年10月14日 │ 1066日 │ 118900×(1066/1460) │104.11.12-105.11.12 ││ │ │ │ │ =86813 │(104.11.10申請) │├──┼───┼───────┼───────┼───────────────┼───────────┤│12. │賴昱樺│108年4月6日 │ 1006日 │ 119000×(1006/1460) │104.10.28-105.3.31 ││ │ │ │ │ =81996 │(104.10.27申請) │├──┼───┼───────┼───────┼───────────────┼───────────┤│13. │温家僑│107年8月13日 │ 770日 │ 108200×(770/1460) │104.2.11-104.8.11 ││ │ │ │ │ =57064 │(104.2.11申請) │├──┼───┼───────┼───────┼───────────────┼───────────┤│14. │曾泰航│107年6月23日 │ 719日 │ 118900×(719/1460) │ 無 ││ │ │ │ │ =58554 │ │├──┼───┼───────┼───────┼───────────────┼───────────┤│15. │鞠漢橋│108年4月26日 │ 1026日 │ 119300×(1026/1460) │1.103.8.1-103.10.1 ││ │ │ │ │ =83837 │(103.8.1申請) ││ │ │ │ │ │2.104.1.1-104.1.31 ││ │ │ │ │ │(103.11.11申請) ││ │ │ │ │ │3.104.1.26-104.4.26 ││ │ │ │ │ │(104.1.25申請) ││ │ │ │ │ │4.104.8.31-105.1.1 ││ │ │ │ │ │(104.8.31申請) │ │├──┼───┼───────┼───────┼───────────────┼───────────┤│16. │孫玉貞│106年11月9日 │ 493日 │ 108200×(493/1460) │ 無 ││ │ │ │ │ =36536 │ │├──┼───┼───────┼───────┼───────────────┼───────────┤│17. │林曜璋│107年9月21日 │ 809日 │ 119000×(809/1460) │ 無 ││ │ │ │ │ =65939 │ │├──┼───┼───────┼───────┼───────────────┼───────────┤│18. │林琬婷│106年2月19日 │ 230日 │ 118900×(230/730) │1.104.10.1-104.11.1 ││ │ │ │ │ =37462 │(104.9.29申請) ││ │ │ │ │ │2.104.11.1-104.12.1 ││ │ │ │ │ │(104.10.31申請) ││ │ │ │ │ │3.105.1.19-105.4.19 ││ │ │ │ │ │(105.1.19申請) │├──┼───┼───────┼───────┼───────────────┼───────────┤│19. │魏崇軒│109年4月21日 │ 1386日 │ 119100×(1386/1460) │104.2.4-105.7.1 ││ │ │ │ │ =113063 │(104.2.4申請) │├──┼───┼───────┼───────┼───────────────┼───────────┤│20. │陳筱尹│107年5月23日 │ 688日 │ 108200×(688/1460) │1.104.1.1-104.4.1 ││ │ │ │ │ =50987 │(103.12.26申請) ││ │ │ │ │ │2.104.4.1-104.6.30 ││ │ │ │ │ │(104.3.30申請) │├──┼───┼───────┼───────┼───────────────┼───────────┤│21. │梁哲維│107年12月10日 │ 889日 │ 118900×(889/1460) │ 無 ││ │ │ │ │ =72399 │ │├──┼───┼───────┼───────┼───────────────┼───────────┤│22. │張嘉伶│109年8月22日 │ 1422日 │ 118900×(1422/1460) │103.7.10-105.9.30 ││ │ │ │ │ =115805 │(103.7.10申請) │├──┼───┼───────┼───────┼───────────────┼───────────┤│23. │李惠娟│107年4月28日 │ 663日 │ 119000×(663/1460) │1.104.5.14-104.6.14 ││ │ │ │ │ =54039 │(104.5.14申請) ││ │ │ │ │ │2.104.6.25-104.7.25 ││ │ │ │ │ │(104.6.25申請) │├──┼───┼───────┼───────┼───────────────┼───────────┤│24. │游巧真│108年1月25日 │ 935日 │ 108100×(935/1460) │1.104.4.9-104.10.9 ││ │ │ │ │ =69228 │(104.4.9申請) │ ││ │ │ │ │ │2.104.10.11-105.4.11 ││ │ │ │ │ │(104.10.11申請) │├──┼───┼───────┼───────┼───────────────┼───────────┤│25. │李佳翰│107年9月22日 │ 810日 │ 100900×(810/1460) │ 無 ││ │ │ │ │ =55979 │ │├──┼───┼───────┼───────┼───────────────┼───────────┤│26. │吳冠廷│107年3月2日 │ 606日 │ 108500×(606/1460) │ 無 ││ │ │ │ │ =45035 │ │├──┼───┼───────┼───────┼───────────────┼───────────┤│27. │葉秝芸│107年7月21日 │ 747日 │ 118900×(747/1460) │ 無 ││ │ │ │ │ =60834 │ │└──┴───┴───────┴───────┴───────────────┴───────────┘附表四(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
┌──┬───┬──────┐│編號│被上訴│金 額 ││ │人姓名│(新臺幣) │├──┼───┼──────┤│1. │劉亭蘭│36,300元 │├──┼───┼──────┤│2. │莊如樺│36,300元 │├──┼───┼──────┤│3. │蘇郁婷│27,000元 │├──┼───┼──────┤│4. │杜浚禾│40,000元 │├──┼───┼──────┤│5. │林妤恩│58,800元 │├──┼───┼──────┤│6. │李翊暄│59,500元 │├──┼───┼──────┤│7. │劉建志│64,000元 │├──┼───┼──────┤│8. │陳玟秀│38,400元 │├──┼───┼──────┤│9. │黃偉傑│37,400元 │├──┼───┼──────┤│10. │李文智│39,000元 │├──┼───┼──────┤│11. │歐懿慧│62,700元 │├──┼───┼──────┤│12. │賴昱樺│66,000元 │├──┼───┼──────┤│13. │温家僑│42,000元 │├──┼───┼──────┤│14. │曾泰航│52,800元 │├──┼───┼──────┤│15. │鞠漢橋│46,200元 │├──┼───┼──────┤│16. │孫玉貞│27,000元 │├──┼───┼──────┤│17. │林曜璋│59,400元 │├──┼───┼──────┤│18. │林琬婷│37,462元 │├──┼───┼──────┤│19. │魏崇軒│72,600元 │├──┼───┼──────┤│20. │陳筱尹│33,000元 │├──┼───┼──────┤│21. │梁哲維│72,399元 │├──┼───┼──────┤│22. │張嘉伶│52,800元 │├──┼───┼──────┤│23. │李惠娟│36,300元 │├──┼───┼──────┤│24. │游巧真│33,000元 │├──┼───┼──────┤│25. │李佳翰│53,200元 │├──┼───┼──────┤│26. │吳冠廷│39,000元 │├──┼───┼──────┤│27. │葉秝芸│56,100元 │└──┴───┴──────┘附表五: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退還金額之計算┌──┬───┬────────────────────────┐│編號│被上訴│金額(新臺幣) ││ │人姓名│(計算式:附表三所示105 年7月5 日以後未上課期間 ││ │ │之課程費用額欄- 附表四所示確認不存在債權金額欄)│├──┼───┼────────────────────────┤│1. │劉亭蘭│58,196元-36,300元=21,896元 │├──┼───┼────────────────────────┤│2. │莊如樺│47,560元-36,300元=11,260元 │├──┼───┼────────────────────────┤│3. │蘇郁婷│63,215元-27,000元=36,215元 │├──┼───┼────────────────────────┤│4. │杜浚禾│54,801元-40,000元=14,801元 │├──┼───┼────────────────────────┤│5. │林妤恩│60,816元-58,800元=2,016元 │├──┼───┼────────────────────────┤│6. │李翊暄│66,505元-59,500元=7,005元 │├──┼───┼────────────────────────┤│7. │劉建志│68,450元-64,000元=4,450元 │├──┼───┼────────────────────────┤│8. │陳玟秀│50,665元-38,400元=12,265元 │├──┼───┼────────────────────────┤│9. │黃偉傑│41,768元-37,400元=4,368元 │├──┼───┼────────────────────────┤│10. │李文智│61,066元-39,000元=22,066元 │├──┼───┼────────────────────────┤│11. │歐懿慧│86,813元-62,700元=24,113元 │├──┼───┼────────────────────────┤│12. │賴昱樺│81,996元-66,000元=15,996元 │├──┼───┼────────────────────────┤│13. │温家僑│57,064元-42,000元=15,064元 │├──┼───┼────────────────────────┤│14. │曾泰航│58,554元-52,800元=5,754元 │├──┼───┼────────────────────────┤│15. │鞠漢橋│83,837元-46,200元=37,637元 │├──┼───┼────────────────────────┤│16. │孫玉貞│36,536元-27,000元=9,536元 │├──┼───┼────────────────────────┤│17. │林曜璋│65,939元-59,400元=6,539元 │├──┼───┼────────────────────────┤│18. │林琬婷│37,462元-37,462元=0元 │├──┼───┼────────────────────────┤│19. │魏崇軒│113,063元-72,600元=37,163元 │├──┼───┼────────────────────────┤│20. │陳筱尹│50,987元-3,300元=47,687元 │├──┼───┼────────────────────────┤│21. │梁哲維│72,399元-72,399元=0元 │├──┼───┼────────────────────────┤│22. │張嘉伶│115,805元-52,800元=63,005元 │├──┼───┼────────────────────────┤│23. │李惠娟│54,039元-36,300元=17,739元 │├──┼───┼────────────────────────┤│24. │游巧真│69,228元-3,300元=65,928元 │├──┼───┼────────────────────────┤│25. │李佳翰│55,979元-53,200元=2,779元 │├──┼───┼────────────────────────┤│26. │吳冠廷│45,035元-39,000元=6,035元 │├──┼───┼────────────────────────┤│27. │葉秝芸│60,834元-56,100元=4,7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