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張秀惠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巷道爭議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附圖A1斜線所示區域(下稱系爭土地)之道路柏油剷除,並返還土地之裁判,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巷道爭議事件訴訟就系爭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而具有公用地役法律關係之裁判為據,並經兩造陳明表示俟行政訴訟終結再進行本案(見本院卷第54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