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28號上 訴 人 張秀惠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巷道爭議事件行政訴訟,就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是否既成道路而具有公用地役法律關係之裁判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系爭土地屬既成道路具有公用地役法律關係,於民國109年8月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見本院卷內附前揭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上訴人並已具狀表示撤回本件訴訟,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