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676號上 訴 人 張瀞儷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上 訴 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複 代理 人 段陶喻律師被 上訴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數之記載,應更正為「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