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778號上 訴 人 陳正宏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春雄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協議分配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拾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