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楊家珍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律師
陳敬宏律師被上訴人 喜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清林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張雯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