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廖浩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林宏信律師江孟貞律師被 上訴 人 廖振鐸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複 代理 人 王俊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廖浩欽、被上訴人廖振鐸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