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張致盛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被 上訴人 陳文成即陳文成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