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幸蓉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榮鏜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具狀對於本院於109年5月29日所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下稱第81號)確定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惟核其聲明仍與其於第81號事件之上訴聲明相同,所載內容係對於第81號判決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第81號判決有何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裁判脫漏之情事,自與上開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