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上 訴 人 廣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輝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謝庭恩律師被上訴人 光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惠卿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資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具狀說明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契約所申請之專利項目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