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二字第35號上 訴 人 張春杰
廖予湘廖淑慧廖淑玲廖婉妤廖淑真王張美女張寳蓮李依霖張寶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被 上訴人 林春美(即張正川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當事人有和解之意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