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
塞席爾商3H INVESTMENT INC.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被 上訴 人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上字第一二五八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民國106年12月18日召開之股東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係由選任不合法之第四屆董事會所召開,該次會議所為決議應屬無效或得撤銷,先位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備位請求撤銷該股東會決議。而本件主張系爭股東會決議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之第四屆董事會選任不合法爭議,上訴人前已提起訴訟,即以被上訴人106年9月15日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違法,請求確認該股東臨時會所為選任第四屆董事會之決議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現由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號(下稱另案)審理中(見本院㈢卷第255至263、359至360頁)。核上訴人本件訴訟爭議,有待另案訴訟裁判准否其就系爭股東臨時會選任第四屆董事決議之撤銷訴權終結,始得判斷其主張系爭股東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從而,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