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
塞席爾商3H INVESTMENT INC.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被 上訴 人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民國106年12月18日股東會是否由無召集權之第4屆董事會所召集,應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准否被上訴人106年9月15日股東臨時會選任第4屆董事決議之撤銷訴權為據,於108年12月19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㈢卷第367至370頁)。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於111年4月13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㈢卷第431至438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