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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02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游炎川

胡根本范俊雄呂秋東曾秀美游塗容黃金村游聰賢林平欽范永樂林中傑顏菁志林乾隆張國順林高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複 代理 人 游文愷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邱啟峰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葉昱廷律師吳佳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週內具狀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㈠廣濟宮章程或辦事細則有無關於「上屆董監事任期屆滿前選任

下屆董監事之會議,應由何人召集」之明文規定?㈡如未有規定,則107年5月10日、6月6日、6月26日董監聯席會議

之召集,有無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之類推適用?㈢107年5月10日第7屆董監事聯席會議有無簽到簿?如有,並應提出。

㈣當選第7屆董事、監事者之個別得票數為何?董事得票數最多者

為何人?㈤107年5月10日董監聯席會議有無為選任常務監事之決議?㈥上訴人於107年6月6日所為重新選舉常務監事之決議,與被上訴

人有何利害關係?被上訴人基於何種利害關係得請求宣告該部分決議行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