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049號上 訴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正德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上 訴 人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麗上 訴 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 上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2日上午10時50分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敏華